中原城市領先指數:138.22(11-12-2015)  -1.14%(較上週)   -2.76%(較上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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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黃女士問﹕

「本人已於九月遷出租住單位,但業主還未退回按金三萬七千元我。他經常到大陸工作,聯絡不上,不知如何追討?請問我應該如何保障自己?我是否應在小額錢債案追討,或用其他途徑,費用多少?

        如他把物業出售,我便不能找到他,我是否要將他的物業釘契,以保障自己?」

業主有權扣起按金

        黃女士並沒有提及她在何種情況下遷出租住單位。如果是租約期滿遷出該單位,業主仍然有權根據租約保留按金一段時間,以便核對所有水費、電費、煤氣費、差餉及管理費等,若已支付妥當,才發還按金,或在按金中和除有關款項,退還餘數。

        如果上述費用經巳清付,但業主仍然未退還按金,則租客可以入稟小額錢債法庭,追回按金,租客可到設在灣仔地方法院內的小額錢債法庭,填妥有關表格,支付杓70元之堂費,即法庭費用便可。小額錢債法庭之索償上限現在已增至五萬元,雙方均不可以有律師代表出席法庭聆訊。

        如果租客獲得勝訴,而業主又遲遲不退回按金及支付堂費,則租客仍然要自己執行法庭的命令,法庭是不會自行執行命令,要業主支付上述金額的。租客是可以釘契方式,制止業主賣樓,以保障她的權益。手續是將法庭的命令註冊在田土廳有關物業之資料內,但是註冊過程中,需要有律師簽署註冊文件,所以租客要找律師協助或辨理有關手續,有關之律師費,也應由業主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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