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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間﹕
「我與銀行關係一向良好,銀行在有一些銀主盤,如果我以較低價錢,向銀行直接購入銀主盤,而不是透過拍買方式,是否犯法?又會否有其它問題?」
長老答﹕
最近有一宗案件,有業主被銀行收樓,該業主票控有關銀行,說銀行在樓價最低的時候,將他的單位賣出,要求賠債損失。究竟銀行在售賣銀主盤時有甚麼責任呢?是否可以賣給僱員或關係密切的人士呢?
銀行僱員不能買銀主盤
銀行賣銀主盤的責任,是真誠地(in good faith)以當時的市價賣出,銀行不是欠債人的信託人,不需要判定最好時機,以最高價錢賣出銀主盤﹔但另一方面,也不能只求償還所有欠銀行的債務及手續費,隨便將單位以較便宜的價錢賣出。在一般情況,銀行是不能賣給自己或其僱員的。至於如何以市價賣出,一般來說,就是以公開拍賣方式,價高者得。並將拍賣的時間、地點及物業資料列明,且必須有足夠的宣傳,方為恰當。
以往曾經有個案就是銀主自組一間公司買入銀主盤,但宣傳不足,宣傳與賣出的時間相距太近,因而法庭判銀主不能通過真誠賣出的測試,亦沒有採取合理的措施以獲得最好的價錢,所以交易無效。
欠債人可要要求交易無效
如果讀者因為與銀行關係良好,而獲得優惠,以較便宜價錢買入銀主盤,這種做法是有問題的,當然,除非銀行或買家犯了其它刑事法例,如防止賄賂條例等。雖然這樣做不算犯法,但欠債人卻可以入稟法庭,向銀行追討損失,如果買家知道因為此種關係而有所優惠,欠債人也可以向買家追討損失,或要求將交易判為無效。
現在有些銀行不是以拍賣方式賣出銀主盤,最好能保存所有資料,例如單位已交給多間地產代理託售,曾經出價的價錢及估價報告,以證明銀主盤是真誠地以當時的市價賣出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