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網 友 問
他於兩年前將一個住宅單位出租,租金為6,300元,一年前本人向政府申請加租,並已獲得批准,不遇租客以無錢為由只付租金五千元。請問本人可以怎樣追討欠租?
包 租 婆 答
業主與租客所立的租約屬業主及住客(綜合)條例中的第二部分,業主要加租,必須取得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批准,如業主的加租申請已得到批准,但租客不願遵從,業主應先以書面向租客提出追討租金要求,限令對方在一段時間內清付欠租,否則便可向他採取法律行動。
業主可向法庭申請封租令,安排執達吏前往有關單位扣押租客財物,以抵債欠租﹔業主亦可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以欠租為理由申請收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