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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代理買賣有違例建築樓宇可能負上疏忽的法律責任。
業主投訴﹕「我明明在物讓資料表格,即表格一中清楚說明我的物業曾進行結構上的增建及改建,其中包括露台改建了,我亦已經向地產代理說了我沒有向建築署申請﹔為何在簽署臨時買賣合約之後,我的律師仍然告訴我,買家有權以物業有違例建築的理由,取消買賣合約並取回訂金?地產代理在這個過程當中有沒有失職或疏忽?買家明知有違例建築,仍然簽署臨時買賣合約,支付訂金,為何日後又有權取消?」
在一個香港一九九零年的個案中,法庭判決即使業主在睇樓之時,指出物業有違例建築,之後買家仍然簽署臨時買賣合約,買家仍然可以以物業業權不完整為理由,取消買賣合約,原因是雖然買家知道物業有違例建築,但並不知道違例建築的法律後果,以仍然有權取消買賣,取回訂金。
代理可能負疏忽責任
現在新例已實施,地產代理要領有牌照,亦經過考試,再不能只以中間人自居。筆者認為,如果業主在表格一中提出物業有結構上的改建,代理必須進一步追問及了解此改建有否向建築署申請及得到批准。筆者的經驗是百分之九十九的個案是沒有批准的,即所謂是違例建築。在這個情況下,筆者認為代理是有責任協助業主簽署一份具有約束性的臨時買賣合約,因為相信絕大部分的業主,都不知道在這情況下,買家可以取消買賣合約,如地產代理沒有清楚向業主解釋,或者在臨時買賣合約中沒有加上合適的條文,以致買家可以取消買賣合約,地產代理可能要負上疏忽或運約的法律責任,而要賠償業主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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