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問
本人欲將持有的一個住宅單位出租,不過卻對政府多份有關出租單位的表格感不清楚,請問簽訂租約及取消租約時應遞那一份表格?
包租婆答
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業主與租客簽訂住宅租約時,業主應填寫CR109表格,並在一個月內送交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加簽,否則租客欠租時業主無權向租客追租,若業主未在一個月內填交表格,他仍可補交,不過要繳付附加費五百元。
至於業主欲向租客收回單位自住,則須在租約期滿前六至七個月內向租客發出CR101終止租約通知書。租客如欲續租,則須向業主發出CR102通知書。若業主與租客雙方未能達成協議,租客須在租約期滿前,要求土地審裁處給予新租約,租金以市值租金計算,另業主亦可向土地審裁處以收回物業自住為理由反對給予租客新租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