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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問﹕
「我想租用一個住宅單位,但是從土地註冊處得悉該單位是在樓市高峰期時買入,極有可能是負資產,如果我與業主簽租約,一旦業主沒有供款而銀行收樓,我怎麼辦?如何做才能有所保障?」
包租婆答﹕一個直截了當的方法,是在簽租約之前,要求業主提供按揭資料及供款之證明。假如讀者擔心業主在租約簽署之後才斷供,則可以在臨時租約中加上以下之條件﹕
一般來說,租樓要支付兩個或三個月的按金。但如果銀行收樓,銀行是不會亦無責任將按金退回給租客的,所以如果以銀行擔保方式來提供按金保證,條件是只在租客欠交租金時,銀行才將按金交予業主;一旦銀行收樓,這筆錢也不會損失,當然,銀行提供擔保的一般條件是租客將同等數目的款項存入銀行。
一般來說,雖然按揭契中有規定單位只能自住,如果出租,必須得到按揭銀行的批准及同意,許多住宅樓宇在出租之時,都沒有向銀行申請。因為業主知道一旦申請,銀行會增加供樓利息。但這樣做,銀行在收樓之時,便可以不承認該租約,而有權向法庭申請,以交吉方式收回該單位,於是租客有可能住了幾個月,便要遷出﹔在銀行收樓期間,租客就算居住其中,亦未必能安心居住,所以雖然法庭可能會容讓租客有一些搬遷的時間,但對租客的最佳保障,就是在臨時合約中,規定業主要獲得按揭銀行同意,以有關條件租出該單位,—旦銀行收樓,租客仍然有權享用該單位,直至租約期滿,只要將租金交給銀行就可以了。
如果租客有所懷疑,可以在臨時租約中訂明上述條件,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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