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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問﹕
「在租約中,生約是甚麼意思?如雙方協議兩年死約一年生約,生約租金到時釐定,這樣的條文有沒有法律效力?「如租約有條文寫明雙方有權以一個月通知終止租約,這條文是否有效?」
包租婆答﹕
生約的意思,是租客有權根據生約的條件再續租約,業主是無權拒絕續約的要求﹔另外,祖客亦有權不續生約,業主是無權堅持租客再續租約﹔換句話說,生約可以說是對租客有利而無一害,即使租金下跌,生約中所規定的祖金比市值租金高,租客也可以放棄生約,而與業主再協議另定租約。
如果租約中寫明生約中的租金到時釐定,這樣的條文是沒有法律效力的。因為如果到時雙方不能達成協議,那以其麼準則來釐定租金呢?一個協議雙方日後達成協議的協議是沒有法律效力的,租約中必須訂明生約時租金多少,或者以現在的租金加上一個百分比。如果真的不能協議,可以寫上以市值租金計算,並寫上如果雙方不能協議市值租金的數目,則雙方指定以某人或某組織的負責人,例如仲裁人員協會的主席或其提名人,作為仲裁的人選,這樣才具法律效力。
如租約中有條文寫明雙方有權以一個月通知終止租約,這條文只是對租客有利及有用,租客可以根據這條文以一個月通知終止租約,但業主以一個月終止租約後,租客仍然受業主及租客綜合條例的保障,即除非根據該條例規定的理由,業主是不可以收回單位的。所在在租約中加上上述條文,只對租客有利。
網友可能會問,為甚麼上述的條文都是對租客有利的?明明雙方同意及清楚寫明,怎麼對業主也沒有用處。
網友的講法是對的,業主及租客綜合例是保障租客,而不是保障業主,作為業主是不可不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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