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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問:

       我大約在一年多前透過他產代理將一住宅單位租出,訂明是一年租約,但我恐怕到期後租客不肯搬出,地產代理教我在簽租約之時,同時簽署一份CR102表格,在表格之中,寫明同意在租約到期之時願意交回單位忙,我按地產代理的意見去做,並在他的協助下讓租客簽了一份CRl02表格﹔但現在租約到期了,租客不肯遷出,我想知道那份CRlO2表格有效嗎?我可以怎樣做?

包租婆答

        CR102表格是在收到業主發出CR101表格之後兩個月由租客填寫的回應,而CR101表格要在租約終止日期前六個月,但不得早過七個月前發出,所以租客預先簽署的CR102表格是沒有效力的,也不可以依賴那份文件,要求租客遷出。

        新租出的住宅單位,是屬於第四部分受保璋的樓宇,即使在簽租約之時,另外簽了一份退租書,那份退租書也沒有法律效力,所以他產代理所說的是錯誤的。

       首先,要釐定代理是否有失職,而導至業主損失。其中的準則是,代理是否具有一般地產代理的知識水平及技巧﹔這並不是一個毫無錯誤的標準,如果一般地產代理也可能犯上上述錯誤,那麼他不一定疏忽。業主另一個困難是,他要證明有所損失。在上述個案,雖然業主不能如期收回租出單位,但他仍然可以收租,亦可以其他合適途徑,試圖收回單位,例如重新發出CRl0l表格。當然,如果代理明知上述預先簽署CRl02表格的途徑不可行,而仍然向業主介紹,則情況有所不同﹔但業主很難知道代理是有心騙他抑或是無心之失,所以其實所有有關法律的問題,是應該請教律師,而不是依靠地產代理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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