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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小姐E-Mail表示,她將一新入伙單位租予一對夫婦,但租了3個月內租客三番四次投訴屋內一些小問題,例如門鐘不響等,但已通知屋苑維修部維修。最近租客又投訴鏡櫃磁石掉落、毛巾架螺絲鬆脫等小問題,而屋苑維修部已拒絕接受處理,租客謂若不肯維修,便在租金中扣除維修費,請問這是否合理?而屋內那些設施是由業主負責,那些是租客負責?此外租客每個月都遲交租,可否要他支付利息?
包租婆答﹕
出租單位的結構部分如有問題,業主就要負責維修,但一些單位的小配件例如螺絲鬆脫、門鐘不響等就應由住客負責維修。閣下租客的做法似乎有點不合理。另外,租客每月都遲交租,除非租約有寫明遲交租多久才算欠租(通常是10或15日),否則租客過了租約規定中的交租日期就算是遲交租,亦即是欠租,閣下是可以循法律程序向租客追討欠租連利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