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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問:
「我在大團透過地產 代理買了一個單位,在睇樓之時,我已清楚講明單位不能看到山墳,之前我也跟同一位地產代理睇樓,也看過一些單位,但因為單位看到山墳而不合意,可是當日我在晚上睇樓,我看到遠處有些燈光,我問地產代理是否有山墳在那裏,他說沒有,我再問單位會否看到山墳,他說不會,於是我簽署了臨時買賣合約,後來發覺那些燈光的位置是沒有山墳的,但在另一些位置,該單位是看到山墳的,我非常氣憤;但因為怕與業主打官司,所以成交了該單位。現在地產代理透過小額錢債法庭追討代理佣金,我應怎樣做?」
長老答:
根據普通法,地產代理與買家是一種委託人與代理人的關係,其中代理人對其委託人有以下責任:
1.依從委託人的指示。
2.小心謹憤的執行其職務。
3.將所有有關的資料告知其委託人。
另外,委託人有權取消與代理人的台約,如果委託人受代理錯誤引導,以至簽署合約。
在上述之個案中,委託人明顯地被錯誤引導,但他所簽署的是與賣方的台約。另一方面,買家最後完成了交易,亦無證據顯示地產代理是代表賣方作出[ 看不到山墳] 的陳述。至於買方與地產代理的合約,代理可能沒有做好他的職責,但買方的困難是如何證明他的損失,特別是他最後完成了交易,那他的損失如何衡量呢?
雖然如此,買方可以向地產代理監管局作出投訴,以上述的情況,代理可能失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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