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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問:

「我透過地產代理參觀了一個銀主盤,並簽署了睇樓紙,即表格四,後來我出價80萬,但買不到該物業,之後我在拍買會中以85萬投得該物業,並要支付一萬元佣金予拍賣行。但我仍否要支付第一個地產代理的佣金呢?」

老答:

在購買香港住宅物業的地產代理協議,即表格四其中附表三第五條提及:除本附表第二、三及四條另有規定外,如買方或買方的配偶、任何代名人,未經披露身分的主事人或代理人在有效期內(不論是否透過代理),與任何筒峖h於一項物業的賣方訂立具約束力的買賣協議,則買方須就有關物業而提供的服務向代理支付佣金。

       從上述條文字面上解釋,買家如果在有效期內不論是否透過代理買人有關物業,是要就有關的服務向第一個地產代理支付佣金。雖然以往香港曾經有一案例,有一買家先後與兩問地產代理簽署同一個物業的睇樓紙,而後來透過一間地產代理買人該物業,法庭判決買家不需要支付第二間地產代理的佣金,原因是第二間地產代理並沒有提供有關的服務予買家,特別是介紹該物業與買家,因為第一間代理已將該物業推介與該買家。

        但現在讀者的情況有所不同,追收佣金的是第一間代理,亦透過該代理認識該樓盤。遇到這樣的情況,買家如可能,應先與第一間代理及拍買行達成佣金協議,便不需要支付兩次的佣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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