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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一般正常的情況下,業主只會於正式成交當日,收取全部樓價後,才會將物業交吉予買家。但在一些例外的情況下,業主同意於成交前,將物業提早交給買家作裝修用途,或者相反地,買家同意於成交後,物業仍然暫時由業主居往一段時期後,才移交給新買家。這些特殊的情況,都需要在臨時合約上清楚的寫明白。

提早交吉可要求買家加訂  

       如果業主同意提前將物業交給買家,為避免一些不良之徒利用這種情況,將物業再轉交給第三者佔用,而藉詞該第三者是物業的租客,以便於正式成交日,業主未能交吉交易,因而會負上違約責任。為避免這種情況,在臨時合約上應該列明業主同意於成交前,將物業交給買家作收租用途,而買家絕對不能居住在內,或將物業再轉交給其他第三者,而且在該裝修期間,一切的差餉、水電煤氣全部由新買家承擔。為確保業主的利益得保障,很多時,業主會要求新買家加訂一至二成,才將物業提早交給新買家裝修,這些條件亦要在臨時合約寫明,否則業主代表律師在簽署正式合約時就算提醒業主,亦經已無能為力。

業主暫居物業宜以佔用人身分  

        業主將物業提早交給買家裝修是一例外情形,相反的,亦有例子是業主於正交易日,收取全部樓價後,仍然需要暫居於該售出的物業,而將交吉的日期推廷至成交日後的兩三個月。這種情況,大多數是因為業主出售物業後,將會移民外國或者是業主經已另購新物業,而新物業仍在裝修期間,為免另外租地方居往,所以與新買家情商將物業交吉日期推廷數月。這種特別情形,亦需要預先在臨時合約中定明。為保障買家的利益,在臨時合約,更應定明業主於佔用期間,只是佔用人身分,並不是租客,所以不會享有現時「租務條例」中對租客的任何保障。為避免不必要的爭議,在佔用期間,業主就算是交租給新買家,新買家亦應寫明,這些只是佔用費,而非租金,或者雙方乾脆在樓價中協議將原先的樓價減收部分作為佔用費,而在文件上,寫明新買家是免費給業主佔用該物業。因為是免費的關係,業主在佔用期就一定不可能藉詞成為租客,而利用條例保障拒絕依時將物業交吉予新買家。

購入不交吉物業租客按金要清晰   

        物業的買賣大部分都是交吉交易,買家亦是買入作自往用途。但是亦有少部分是收租物業,買家因為作為投資用途,所以買賣時會連同該物業的租約一併轉賣給新買家。在這種情況下,臨時合約都會說明物業是承租約買入,所以不會交吉交易。但是只有作出這種說明是不足夠的,因為在成交日,經常會發生爭議的,就是業主會將租客所欠租金,在按金中扣除,結果,新買家於買入後,並沒有按金在手,但在所承的租上郤寫明業主經已收取兩至三個月按金,而些按金於租客交樓時,業主是應該退回給租客的。由於新買家是承租約買入,換言之,租約上的權利和義務亦會轉移給新買家。所以租客可能同新買家糾纏於交回物業時,要求新買家以業主身分退回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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