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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早前一名失業居屋業主因透過地產代理出售第二居屋物業,把所有手續交由地產代理處理,更簽下臨時買賣合約同意把單位賣出,惟買家無法交出證明書,而業主郤不知道單位買家根本不合資購買,故而觸犯了居屋買賣條例,結果該名業主因一時疏忽而負上刑事責任,被判罰五千元,有關個案是房委會在九七年六月設立第二居屋市以來,首宗檢控業主售樓時違規的個案。

        為協助公屋居民及公屋輪候冊人士早日置業,房委會於九七年推出第二居屋市場,凡購買三年的居屋單位可放盤,只供公屋居民或公屋輪候冊人士購買,但根據居屋轉售規定,買賣雙方均要向房署申請「資格證明書」,即業主須先向房署取得「可供出售證明書」,而買家則要有「購買資格證明書」,才可簽署臨時合約,否則屬違反房屋買賣條例,業主最高可罰款五十萬元及判監一年。立法目的是要確保物業在購入後第四年解除售賣限制時,只售予公屋住戶或準公屋戶,避免市場出現投機風氣。

第二居屋市場的買賣程序

買方:公屋住戶或準公屋居民

賣方:入伙滿三年的居屋單位

向房署申請

「購買資格證明書」

物色樓盤

向房署申請

「可供出售證明書」

自行放盤/透過地產代理放盤

議價及簽署 臨時買賣合約

買家委託律師向房署

申請「提名信」

 

簽訂正式買賣合約及通知房署

   

 

居屋業主交樓

買家收樓後兩個月內

交還公屋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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