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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很多準買家並不了解簽署臨時買賣合約的重要性很多時在沒有真正清楚物業的資料,便貿然簽下臨時買賣合約。雖然按法例業主若在準買家簽署臨約時刻意隱瞞有關物業的問題,如業權不清或物業曾收到屋宇署發出的清拆令等,準買家是有權『踢契』,不過這並不是一百分之一百嬴的。
其實臨時買賣合約是有一定的法律效用,臨約的所有內容及條款會是日後草議正式合約的最後根據。基本上臨時買賣合約並無標準的格式,如在簽署正式合約前,無法得到雙方的同意,臨約的內容及條款是不能修定的。臨約並無標準的格式,一舨地產代理臨時買賣合約的樣本,而主要事項包括:
簽訂臨時買賣合約的日期;
買賣雙雙方的姓名、身分證號碼及聯絡地址;
物業地址及有關之業權,如天台、露台、花園或車位等;
物業的成交價;
物業成交日期;
有關的口頭協議或附帶條件,如隨屋附送的傢俬、電器等;
訂金、餘款的數目及繳付的日期;
地產代理佣金及繳付日期;
有關合約內所有買賣雙方及經紀簽名。
當簽訂臨約後,地產代理便會將臨約送到有關律師樓擬定正式合約的初稿。準買家亦必須留意在簽訂臨時買賣合約後,如買家需要更改姓名,政府有權根據香港釐印法再徵收費用,除非能出示有效法律文件,證明代行人與買家有夫婦或父母子女之關係。另外,若查屏查冊物業後得悉物業有瑕疵而業主又承諾清除這些瑕疵,準買家大可在臨約上清楚列明業主必須在成交前清除這些瑕疵,並將按金交由律師保管,待瑕疵清除後才交回業主。
物業交易有別於一舨貨品買賣,每宗交易除了上落的銀碼大之外,所涉及的法律文件亦較多,所以尤其是對一些不熟悉買樓程序的首次置業人士,必須小心謹慎每一個買樓過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