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沒有天然資源,亦沒有豐富的礦藏,能夠屹立百年,靠的就是我們的自由經濟體系及制度。近年來東南亞各地奮起直追,我們的科技發展比不上廿年前落後我們很多的台灣,我們應變的能力,亦沒有新加坡政府的快捷,中國上海,廣州的迅速冒起,亦令我們擔心,他們會很快取代我們成為中國樞紐的地位。猶幸我們尚能保持這金融體系上的優勢,我們的銀行制度健全,沒有外匯的管制,資金的轉移可以在瞬息之間。市民的基本權利,亦有法律的保障,居往,遷移,以至出入等的自由,有人權法和國際公的保障,只要我們能維擊法治,保持司法獨立,尊重法庭的終審地位,我們的優勢才能保持,才能與世界各地一爭長短。
亦因為香港是國際城市,我們的土地買賣亦沒有絲毫限制,世界各地人士,都可在港置業;而外國註冊的公司,不管是在英屬處女島註冊的空殼公司或是有實力的外國公司,都可以自由購買香港的物業。這些不同形式的外國買家,再加上港人可能出外經商或移民關係,很多時在物業交易上,買賣雙方都根本不在香港,在這種情況下,有關的人士就需要簽立「授權紙」,確保交易能須利完成。
在物業交易中,授權紙可以分為兩種,一種是只限於一個或多個物業的授權紙,另一個則是「全權」的授權紙。如果是全權的授權紙,被授權人則有權處理授權人所有財產(包括出售、扺押、出租授權人所有物業及提出他的要求),換文之,即授權人可以做的一切法律行為被授權人都可以做,這種「全權」的授權紙,只適合用於摯親好友,因為被授權人,可以出售業、收取權債及簽署法律文件,如果所託非人,後果十分嚴重。另一種有局限性的授權紙,被授權人只可以處理授權人在文件上所提的物業,而權力亦局限於文件上所文賦予的權力,例如文件上寫明只可以租出物業,收取租金,則被授權人不可以變賣物業,因為他沒有這權力。
授權紙的有效期沒有限制的,除非授權紙被取消或授權人死亡,一張數年前簽立的授權紙是一樣有效的。如果業主是由授權人代簽文件,而授權紙是於一年前訂立,買家則需另做宣誓紙,聲明並沒有收到任何通知該業主授權紙被取消,則買家就會被保障。
很多業主旅居外國,因為要處理香港物業,就在外地簽署授權授紙授權香港親人代為處理物業,97之前,香港是英國屬土,所以如果授權紙是在英聯邦等地簽署,如加拿大、新加坡及馬來兩亞等地,只要在當地的公證人面前簽訂可以,但是回歸後,香港並非英聯邦地方,所以就是在加拿大,亦要在公證人簽訂後,再送去中國領事館加簽。
在物業買賣中如果所簽訂的文件是在律師樓簽署,市民可以信賴律師會代為查覽一切有關文件,但很多時,在地產代理處簽署的文件,其中一個業主或買家,可能由他們的授權人代為簽名,地產代理亦可能沒有查看文件,如果發生爭議時,如何解決。如果業主堅決否認他曾授權任何人代簽文件,則文件是無效,而代簽的人士就會負上一切責任,但是因為合約與屋契是有分別的,我們在這裏的授權是可以分為書面上或口頭上的授權。業主可能沒有書面上的授權他人代簽合約,但如果能證明他曾口頭上授權第三者代簽合約,則這合約仍然有效,而業主不能反悔。但是在簽署屋契時,一定要書面授權,口頭的授權無效,因為屋契是「契據」,並不止於一紙合約這麼簡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