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凶宅業主苦追四年中原認錯拒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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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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樓價飛升,即使凶宅仍不乏捧場客,但由於凶宅沒有法律定義,引來不少爭拗,大部分均是買家投訴被誤導。不過,本刊近日接到凶宅業主投訴,原來賣方亦會中招。事緣中原代理沒有做好查冊,致買家取消交易,更離譜是,代理竟沒要求買家在臨約內提供地址及電話,業主窮追四年,亦追不回撻訂金額及出售物業的差價。
黎先生一○年五月委託中原地產放售青衣美景花園十一座一個五百餘呎的單位,其後時任中原高級分行經理的章文珍來電,指有買家願以一百五十五萬購入單位,與當年市價相若。黎見價錢合適,就相約代理簽署臨約及收取訂金支票。然而,在等待代理期間,章文珍來電問及約二十年前業主身故一事,黎表示買入單位時早已知道,但不知道詳情,並表示土地查冊亦列出該業主的死亡證。代理及買家其後均無異議,黎簽約後便接過五萬元的「細訂」支票。「當時我以為買家已經知個單位廿年前死過人,覺得無問題先買。」
惟翌日代理表示,她及後查核土地註冊上死亡證的詳細內容,始知前業主當年實為自殺身亡,買家隨即取消交易並立即截票,「細訂」支票未能兌現。黎於是去信地產代理監管局投訴代理章文珍,當局研訊後指章未有盡力查核物業資料,有違《操守守則》,並向章作紀律處分。黎滿以為可以此追討買家及代理,誰知噩夢才剛剛開始。「我以為理據充足,佢做錯,就同中原拎番想要賠償,但四年來中原都只係要求我自己搵番買家賠償,到依家二○一四年我都追唔番筆撻訂金額!」
跟進苦追四年無結果
記者翻查黎先生提供的資料,其中臨約內有關買家資訊一欄,與一般臨約明顯有異,只有買家姓名、身份證號碼及簽名,卻缺少了地址及電話號碼。黎於是去信中原索償,中原雖回信承認有錯,卻不肯賠償,投訴人轉而要求中原協助,提供買家聯絡方法讓他自行追討,但中原拒絕合作,更將責任推得一乾二淨,建議黎停止向中原和代理申索。黎先生此刻才發現,代理重複出錯令他恍如走入死胡同。「覺得(中原)係推卸責任,因為地監局已指中原係有錯,但依然追討無門,呢個係業主無奈。」黎結果於同年以一百四十五萬,將單位賣給另一買家,差價連同細訂共損失十五萬元。
專家話無地址不應簽約
代理失職致買賣告吹,業主人財兩失,卻無從追討。律師伍家賢拆解,今次事件業主應追買家撻訂,地產代理只有道義責任協助追討,卻沒有法律責任。而且,雖然業主有權要求買家提供地址及電話等聯絡方法,但對方亦可以私隱理由拒絕,業主要自行計算風險。他建議業主收取「細訂」時,改為要求收現金或本票,或立即兌現支票更有效。記者亦拿黎先生的資料給「凶宅大王」伍冠流分析,他認為代理肯定有疏忽,甚至可能連買家地址也不知道。「既然買賣雙方已經簽上去(臨約),代理就應該要求買家填番地址,咁即使(交易)有事,買家同業主都可以自己解決。」伍冠流強調凶宅買賣變化很大,買家隨時改變心意,故業主更須要索取買家資料,一旦見到買家在臨約上沒有提供地址,就應拒絕簽約,並要求代理買家填上。伍冠流解釋,法律上凶宅雖無定義,但市場共識是單位曾發生自殺或謀殺案,皆被視作凶宅。他建議業主可主動在臨約註明物業為凶宅,封殺買家事後以凶宅為由「踢契」。他又指自己從未遇過買家撻訂,因會要求代理向買家交代清楚。只要做足防範措施,無論是凶宅抑或一般單位,對買賣雙方均有益處。
回應中原推得一乾二淨
記者上週曾到代理章文珍工作的中原青衣分行查詢,但職員指她正放假。記者遂致電其手機,她即支吾以對,聲稱已忘記四年前的事。記者再追問她是否因此事而被地監局處分,她即記者向中原法律部查詢。中原則回覆本刊,反指業主黎先生的說法與死亡證不符令買家撻訂,卻不提地監局指中原代理未有盡責,又指基於私隱理由不能披露買家地址,亦不能替賣家追討賠償,繼續卸責。地監局拒評個別個案,但回應指根據代理執業通告,臨約除了要訂明買賣雙方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外,亦應提供雙方的地址。若其中一方拒絕提供地址等資料,代理應在雙方簽約前告知風險,即使日後有任何糾紛亦可能無法聯絡對方。(陳君沛、李詠珊)
壹判官
中原一錯再錯,就算唔賠錢都無理由唔幫手追討,本刊介入後仍然抵賴,認真離譜!劣劣劣劣劣(五個劣為最嚴重)
凶宅買賣貼士
1. 臨約內應寫上雙方地址及電話,否則拒絕簽署。2. 業主可要求收取本票或現金,以防買家變卦。3. 買家應主動詢問土地查冊內容,單位是否曾發生自殺或謀殺案。4. 業主可以要求在臨約上寫明單位為凶宅,以防被「踢契」。
收錄:壹週刊
日期:2014年08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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