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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無定義 買家要問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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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8-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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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凶宅最基本定義是甚麼?
事實上,目前本港法律並無明文定義何謂凶宅,《地產代理條例》亦沒有列明代理必須提供相關資料,買方須主動查詢保障自己。至於坊間,一般認為屋內發生過有人死亡事件就可稱為凶宅,但死亡可分為自然及非自然,前者屬於壽終正寢,人們較不忌諱,但若是發生兇殺或自殺等非自然死亡事件,便可視為凶宅。
跳樓隨時禍連數戶
值得一提是,曾經有買家向地監局投訴不知情下購入凶宅,卻獲覆因凶宅無法定定義,未能跟進其投訴。
坊間對凶宅定義表面看來明顯,但實際上存在一定爭議。舉例說,一名獨居老人因病壽終正寢但無人發現,經過數月才被人發現陳屍家中,屬於自然死亡事件,但已大大影響買家購買意願,心理上已認定為凶宅。另外,假設住在高層單位的住戶跳樓,不幸落在下層住戶平台上身亡,原住單位固然為凶宅,但平台戶同樣倒楣成為凶宅業主。
凶宅同層難免牽連
曾發生命案的單位予人不安感覺而出現折讓,亦往往波及相鄰、同層、甚至對上或對落一層物業的叫價。以魚涌康怡花園為例,屋苑D座曾發生轟動一時的烹夫案,其「震懾」程度夠猛,令全幢物業造價普遍較鄰座同類戶低約半成至兩成不等,視乎單位與「超級凶宅」距離遠近之別 。去年7月,較上述凶宅高兩層的單位,就以590萬元,低市價16%出售。
資料來源:文匯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