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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物業填份表 業主追租有保障
September 12, 2026
網友問  本人欲將持有的一個住宅單位出租,不過卻對政府多份有關出租單位的表格感不清楚,請問簽訂租約及取消租約時應遞那一份表格? 包租婆答 根據業主與租客(綜合)條例,業主與租客簽訂住宅租約時,業主應填寫CR109表格,並在一個月內送交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加簽,否則租客欠租時業主無權向租客追租,若業主未在一個月內填交表格,他仍可補交,不過要繳付附加費五百元。 至於業主欲向租客收回單位自住,則須在租約期滿前六至七個月內向租客發出CR101終止租約通知書。租客如欲續租,則須向業主發出CR102通知書。若業主與租客雙方未能達成協議,租客須在租約期滿前,要求土地審裁處給予新租約,租金以市值租金計算,另業主亦可向土地審裁處以收回物業自住為理由反對給予租客新租約。
租出單位即打釐印有保障
September 12, 2026
網友問  本人於半年前將一個住宅單位出租予一位獨身女租客,不遇三個月前該租客開始欠交租金,其後該租客更失蹤。由於出租單位時租約並無打釐印,請問如想收回單位應該怎做? 包租婆答  一般租務糾紛一旦訴諸法律行動,未加蓋印花的租約不能呈堂作據,如補打釐印,政府會收取高達原印花稅十倍的罰款。  至於住宅物業追討欠租最有效的方法,可向所屬的地區法院申請「封租」,法院會安排執達吏前往有關單位登記租客資產,若租客七日內不付款即可充公資產作拍賣抵償。  不過若執達吏第一次上門時單位內沒有人,業主須再次申請,若連續三次出勤租客皆未有出現,才可開鎖強行入內。所以遇上租客失蹤,業主最有保障的做法,是申請封租,與執達吏一同進入單位內,證明室內無租客所屬的資產而收回單位。
如何租用懷疑 負資產單位
September 12, 2026
網友問﹕ 「我想租用一個住宅單位,但是從土地註冊處得悉該單位是在樓市高峰期時買入,極有可能是負資產,如果我與業主簽租約,一旦業主沒有供款而銀行收樓,我怎麼辦?如何做才能有所保障?」 包租婆答﹕一個直截了當的方法,是在簽租約之前,要求業主提供按揭資料及供款之證明。假如讀者擔心業主在租約簽署之後才斷供,則可以在臨時租約中加上以下之條件﹕ 一般來說,租樓要支付兩個或三個月的按金。但如果銀行收樓,銀行是不會亦無責任將按金退回給租客的,所以如果以銀行擔保方式來提供按金保證,條件是只在租客欠交租金時,銀行才將按金交予業主;一旦銀行收樓,這筆錢也不會損失,當然,銀行提供擔保的一般條件是租客將同等數目的款項存入銀行。 一般來說,雖然按揭契中有規定單位只能自住,如果出租,必須得到按揭銀行的批准及同意,許多住宅樓宇在出租之時,都沒有向銀行申請。因為業主知道一旦申請,銀行會增加供樓利息。但這樣做,銀行在收樓之時,便可以不承認該租約,而有權向法庭申請,以交吉方式收回該單位,於是租客有可能住了幾個月,便要遷出﹔在銀行收樓期間,租客就算居住其中,亦未必能安心居住,所以雖然法庭可能會容讓租客有一些搬遷的時間,但對租客的最佳保障,就是在臨時合約中,規定業主要獲得按揭銀行同意,以有關條件租出該單位,—旦銀行收樓,租客仍然有權享用該單位,直至租約期滿,只要將租金交給銀行就可以了。 如果租客有所懷疑,可以在臨時租約中訂明上述條件,以保障自己的權益。
收回出租物業自用手續
September 12, 2026
網友張先生表示,四年前買入了一個單位用作出租,現在自已準備結婚,欲將單位收回自用。他來信查詢有關手續。  一般而言,租約年期訂為兩年,通常在兩年後續約或終止合約。現行租賃合約的細節可由租賃雙方協定,但須將條文清楚列明。租約到期,法例會延續下去,直至業主向租客發出CR101表格將租約終止。 因此,張先生可於租約到期日前,不少於6個月但又不多於7個月前,向租客發出CR101表格將租約終止。租客在收到CR101表格後,或會於兩個月內填妥CR102表格回覆業主會否交回物業或續租。若租客要求續約,黃先生須在發出CR101表格日計兩個月後,再向租客發出CR105表格要求租客向地審栽署申請續約。所有CR表格均可向各區政務署或差餉物業估價署索取。因為黃先生有合理理由收回單位自住,因此土地審裁署批淮黃先生收樓的機會相當大。
非收租單位 免繳物業稅
September 12, 2026
網友問﹕ 包租婆答﹕ 在香港做業主,並不一定要繳納物業稅的,通常要看樓宇是用來自住還是用來收租。基本上前者是可獲豁免繳交物業稅的。根據(稅務條例),若然業主將有關物業用來自住,或是讓其家人親屬住,而沒有收取租金,均可獲豁免繳納物稅。 像你這個例子,自然不用繳交物業稅了。 本人買了一個住宅樓宇單位,讓年老的父母居住,當然沒有收取租金。聽朋友說所有業主都要繳納「物業稅」,像我這種情況,雖然身為業主,但將物業給予父母居住,又沒有收取任何租金,是否可以豁免繳交物業稅呢?
預簽退租書無法律效力
September 12, 2026
網友問:        我大約在一年多前透過他產代理將一住宅單位租出,訂明是一年租約,但我恐怕到期後租客不肯搬出,地產代理教我在簽租約之時,同時簽署一份CR102表格,在表格之中,寫明同意在租約到期之時願意交回單位忙,我按地產代理的意見去做,並在他的協助下讓租客簽了一份CRl02表格﹔但現在租約到期了,租客不肯遷出,我想知道那份CRlO2表格有效嗎?我可以怎樣做? 包租婆答:         CR102表格是在收到業主發出CR101表格之後兩個月由租客填寫的回應,而CR101表格要在租約終止日期前六個月,但不得早過七個月前發出,所以租客預先簽署的CR102表格是沒有效力的,也不可以依賴那份文件,要求租客遷出。         新租出的住宅單位,是屬於第四部分受保璋的樓宇,即使在簽租約之時,另外簽了一份退租書,那份退租書也沒有法律效力,所以他產代理所說的是錯誤的。        首先,要釐定代理是否有失職,而導至業主損失。其中的準則是,代理是否具有一般地產代理的知識水平及技巧﹔這並不是一個毫無錯誤的標準,如果一般地產代理也可能犯上上述錯誤,那麼他不一定疏忽。業主另一個困難是,他要證明有所損失。在上述個案,雖然業主不能如期收回租出單位,但他仍然可以收租,亦可以其他合適途徑,試圖收回單位,例如重新發出CRl0l表格。當然,如果代理明知上述預先簽署CRl02表格的途徑不可行,而仍然向業主介紹,則情況有所不同﹔但業主很難知道代理是有心騙他抑或是無心之失,所以其實所有有關法律的問題,是應該請教律師,而不是依靠地產代理的意見。
生約期間租客可終止租約
September 12, 2026
 網友問:          本人打算將物業出租,請問死約、生約分別有甚麼法律效力?是否於死約期滿後可提出解除租約?另外,如果本人的物業乃連傢電出租,請問有關的維修費用該由誰人負責? 包租答         於死約生效期間,業主與租客均須履行合約條文﹔於生約生效期間,租客有權在議定的通知期內向業主提出終止租約而毋需向業主賠償責任,不過業主則無權在生約生效期間提出解約。         至於維修費用問題,根據一般租約條文,出租單位外的維修費(包括太廈外牆或外渠等﹜必須由業主負責,而出租單位內的維修費(包括傢俬、電器及屋內牆身等)則由租客負責。      
業主追租依法收樓
September 12, 2026
網 友 問 他於兩年前將一個住宅單位出租,租金為6,300元,一年前本人向政府申請加租,並已獲得批准,不遇租客以無錢為由只付租金五千元。請問本人可以怎樣追討欠租?  包 租 婆 答  業主與租客所立的租約屬業主及住客(綜合)條例中的第二部分,業主要加租,必須取得差餉物業估價署署長批准,如業主的加租申請已得到批准,但租客不願遵從,業主應先以書面向租客提出追討租金要求,限令對方在一段時間內清付欠租,否則便可向他採取法律行動。  業主可向法庭申請封租令,安排執達吏前往有關單位扣押租客財物,以抵債欠租﹔業主亦可向土地審裁處提出申請,以欠租為理由申請收樓。
租客可透過法庭追討按金
September 12, 2026
租客黃女士問﹕ 「本人已於九月遷出租住單位,但業主還未退回按金三萬七千元我。他經常到大陸工作,聯絡不上,不知如何追討?請問我應該如何保障自己?我是否應在小額錢債案追討,或用其他途徑,費用多少?         如他把物業出售,我便不能找到他,我是否要將他的物業釘契,以保障自己?」 業主有權扣起按金         黃女士並沒有提及她在何種情況下遷出租住單位。如果是租約期滿遷出該單位,業主仍然有權根據租約保留按金一段時間,以便核對所有水費、電費、煤氣費、差餉及管理費等,若已支付妥當,才發還按金,或在按金中和除有關款項,退還餘數。         如果上述費用經巳清付,但業主仍然未退還按金,則租客可以入稟小額錢債法庭,追回按金,租客可到設在灣仔地方法院內的小額錢債法庭,填妥有關表格,支付杓70元之堂費,即法庭費用便可。小額錢債法庭之索償上限現在已增至五萬元,雙方均不可以有律師代表出席法庭聆訊。         如果租客獲得勝訴,而業主又遲遲不退回按金及支付堂費,則租客仍然要自己執行法庭的命令,法庭是不會自行執行命令,要業主支付上述金額的。租客是可以釘契方式,制止業主賣樓,以保障她的權益。手續是將法庭的命令註冊在田土廳有關物業之資料內,但是註冊過程中,需要有律師簽署註冊文件,所以租客要找律師協助或辨理有關手續,有關之律師費,也應由業主支付。
有樓出租 業主只負責結構維修
September 12, 2026
鄭小姐E-Mail表示,她將一新入伙單位租予一對夫婦,但租了3個月內租客三番四次投訴屋內一些小問題,例如門鐘不響等,但已通知屋苑維修部維修。最近租客又投訴鏡櫃磁石掉落、毛巾架螺絲鬆脫等小問題,而屋苑維修部已拒絕接受處理,租客謂若不肯維修,便在租金中扣除維修費,請問這是否合理?而屋內那些設施是由業主負責,那些是租客負責?此外租客每個月都遲交租,可否要他支付利息? 包租婆答﹕ 出租單位的結構部分如有問題,業主就要負責維修,但一些單位的小配件例如螺絲鬆脫、門鐘不響等就應由住客負責維修。閣下租客的做法似乎有點不合理。另外,租客每月都遲交租,除非租約有寫明遲交租多久才算欠租(通常是10或15日),否則租客過了租約規定中的交租日期就算是遲交租,亦即是欠租,閣下是可以循法律程序向租客追討欠租連利息。